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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资料图片)

1、 2013年10月11日,《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在山西省正式施行。该条例经9月29日召开的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它的施行为山西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 新《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三条,分别对发展中医药中的政府职责、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中药与中药产业、教育与科研、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针灸、推拿等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定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支付范围,并按照国家规定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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