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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费最长不超过 6个月或60学时

本报讯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健全和完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机制,省人社厅近日公布《海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学期、教育培训周期或者课时为单位收取培训费。按学期或者教育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最多不超过60个学时。征求意见稿提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解散或决定撤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记者刘兵

(文章来源:海南特区报)

关键词: 预收费 学时 民办 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培训机构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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