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资讯 > 观察 >

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强化退市风险揭示 提高披露频次及针对性 前沿热点


(相关资料图)

1月13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同步修订相关公告格式,部署2023年退市监管工作。

2022年是退市新规实施见效的关键之年,沪深交易所共对42家公司作出退市决定,一批“僵尸空壳”企业集中出清,“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生态正在加快形成。

《通知》以信息披露监管为抓手,围绕总体要求、重要披露时点及披露要求、重点关注事项、相关主体归位尽责要求等方面,对股票交易已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编制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具体包括五方面核心内容。

一是提高了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频次要求。在现行规则要求至少披露3次风险提示公告的基础上,退市风险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首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在该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的每10个交易日披露1次风险提示公告。

二是增加了年报进展披露要求。为防止退市风险公司“突然死亡”,《通知》明确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分别在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10个交易日披露年报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就重大会计处理、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安排等事项与公司存在重大分歧的,可以向交易所报告并出具专项说明文件。

三是明确了重点关注事项的监管要求。围绕营业收入扣除金额确认、非经常性损益认定、审计意见类型以及其他不当“保壳”交易或异常财务处理等年报退市监管中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明确具体监管要求,传递监管导向。

四是督促“关键少数”和中介机构归位尽责。《通知》细化相关责任主体尽责要求,明确退市风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事项,获取充分、全面的决策依据信息,合理使用异议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退市风险公司特点,加强审计执业质量控制,依规就营业收入扣除及非经常性损益等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恰当判断上期非标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审慎发表意见。

五是聚焦7类风险情形增强风险揭示针对性。《通知》首次明确退市风险公司如涉及7类较高终止上市风险情形的,应予以重点提示,主要包括业绩预告相关指标触及退市标准、尚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是否触及退市情形的判断与公司存在重大分歧、影响公司是否触及退市情形的事项尚未核实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预计退市风险与前期披露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

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了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格式,要求退市风险公司结合自身情况详细分析说明股票可能触及的终止上市情形及其原因,提升风险提示的可读性和有效性。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键词: 风险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