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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三部门:ETF纳入互联互通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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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监会7月1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明确,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称“互联互通”)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告》,ETF纳入互联互通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等规定执行。

互联互通下的ETF交易将于7月4日开始。首批共有87只ETF纳入互联互通,其中,沪股通ETF共53只,深股通ETF共30只,港股通ETF共4只。

瑞银全球金融市场部中国主管房东明认为,此次ETF纳入互联互通,是中国金融市场持续开放的又一标杆性的举措,预计ETF互联互通将带动A股市场的交易和资金量约10%的边际增加。

银华基金表示,从中长期看,ETF纳入互联互通,有利于丰富交易产品种类、为外资投资中国资本市场提供更多便利,同时对促进两地资本市场相互融合,以及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也有着重要意义。此外,将为内地资本市场引入更多“活水”,有助于进一步改善A股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未来,公司将继续积极布局各类ETF产品,为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优质交易型工具。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键词: 互联互通机制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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