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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就“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 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将被填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银保监会官网1月6日消息,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6日。

冠苕咨询创始人周毅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可以说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纲领性文件,历经10余年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一些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需要重新调整及修订。

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进一步明确受托支付标准,适度调整受托支付时限,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三是合理调整贷款业务办理模式,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四是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贷款相关内容,更好契合融资实际。五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六是整合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统性。

在贷款用途范围和贷款对象方面,《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同时,对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研发项目办理的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本次修订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银行,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

在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差别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本次修订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办法后附测算方法示例供参考。同时,增加了“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有效测算方法”,以及“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的规定。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此次修订总体上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吸收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的诉求,及时反映金融科技对信贷流程和场景的影响,例如明确视频面谈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等,从而使信贷管理制度办法更好地契合融资实际,更好地支持良性金融创新,进而助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关键词: 银保监会 三个办法一个规定 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