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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ST太安及相关责任人被深交所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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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安1月13日公告,深交所决定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柯少彬,董事兼副总经理柯少芳,董事兼财务总监余祥,董事宋秀清、胡清光,监事陈银松、张伟泉、许秋华,副总经理谢成松,时任副总经理庄起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独立董事聂织锦、刘力、王桂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公司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规定期限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直至2022年6月16日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公司以改造智能生产线的名义,与汕头某公司签订多份智能设备定制合同,并向该公司累计转账2.28亿元,上述资金最终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集团)使用,公司未实际改造智能生产线。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公司以药品采购的名义,向广东、辽宁的4家药企累计转账1亿元,上述资金最终被转至太安堂集团账户,公司未实际采购药品。上述行为构成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日最高占用余额为3.2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39%。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关键词: ST太安 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