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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关发布,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瑞典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其中明确,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瑞典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瑞典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南方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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