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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债券欺诈发行案起赔了!中介机构首期赔偿款2.57亿元发放

终于发钱了!

轰动市场的“五洋债”案,迎来最新进展——1月21日,杭州中院发放了“五洋债”案首期2.565亿元案款,全部由中介机构赔付!

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欺诈发行案,也是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债券纠纷案,“五洋债”案一直备受关注。

未来,它还将成为首例中介机构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重要判例,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从一审判决时的各方争议,到二审判决时的“豁然开朗”,再到如今实际执行的“拍手称快”,市场已深刻认识到——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承销机构首期赔付2亿

2022年1月21日,杭州中院发布公告称,当日发放“五洋债”案件首期案款2.565亿元。其中,德邦证券履行2亿元,大信会计履行4500万元,大公国际履行150万元,锦天城律所履行1000万元。

根据浙江高院2021年9月的终审判决,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承担487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和大公国际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不过,上海证券报记者注意到,自2021年12月起,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锦天城及大公国际均因“五洋债”案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从去年12月起,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大公国际各有14条被执行人记录。

据了解,各家机构此前在投资者赔付问题上存在较多争议。为此,杭州中院启动执前督促程序,曾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约谈履行方案。

2021年12月,杭州中院组织部分投资者和上述几家中介机构召开了执行协调会议,根据杭州中院统计,本案执行总标的为6.96亿元,除陈志樟外的其他被执行人均承诺2022年1月15日前先行履行部分案款。

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

“五洋债”案,起源于2015年两期五洋债的欺诈发行。

2015年8月,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发行了公司债“15五洋债”,规模8亿元。同年9月,五洋建设发行了第二期公司债“15五洋02”,规模5.6亿元。

2017年8月,“15五洋债”未能偿还回售及付息资金,发生回售违约,“15五洋02”触发交叉违约。

2018年7月,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对五洋建设及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作出行政处罚,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

据了解,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上述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2012年至2014年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和1.55亿元。

在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后,五洋建设又于2015年11月以相同的虚假财务数据制作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4月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开发行1.3亿元和2.5亿元公司债券。此外,五洋建设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

多家中介机构吃罚单

案件查实后,证监会决定对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多家中介机构也吃到罚单。

2018年8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给予大公国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1年。接着,北京证监局作出责令大公国际限期1年的整改处分。

2019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大信会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11月,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投资性房地产等问题,德邦证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时任相关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也被予以处罚。

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随着五洋债欺诈发行被揭露后,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要求五洋建设等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24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都未勤勉尽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上述多家机构表示自身已勤勉尽责,对判决结果不服,进行上诉。2021年9月,浙江高院在二审判决中维持原判。

作为首个中介机构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重要判例,“五洋债”案具有重大意义。

杭州中院认为,本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杭州中院指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某券商投行部人士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本案对于中介机构具有极大的警示意义,能够有效强化中介机构责任,有利于严把债券发行“入口关”,抑制中介机构“重承揽轻承做”的倾向。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键词: 首例 全国 中介机构 发行 债券 赔偿款 五洋债 市场 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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