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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转!从万得跳槽到B站被索赔200万 这名程序员二审胜诉!法院这么看

如何判断企业是否滥用竞业限制,近期一个官司判决提供了参考。

万得公司的一名前员工跳槽到视频网站,被老东家控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需要赔偿违约金200万元,前员工不服,走法律程序。一审法院驳回该名前员工的上诉请求,但到了二审,判决结果出现大反转,前员工获得胜诉,无需赔偿。

根据近期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明确表示,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都包含了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如仅以此为据,显然会对互联网就业人员尤其是软件工程师再就业造成极大障碍,对社会人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也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

二审法院指出,在判断两家企业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时,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

二审判决结果发生逆转

1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94年出生的王某在2018年7月入职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公司”)担任智能数据分析岗位工作,月基本工资4500元、岗位津贴15500元,合计2万元。一年后(2019年7月)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据了解,万得公司主要向金融机构或金融领域的研究机构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包括金融数据、财经资讯等。

2020年7月,王某申请辞职。双方一致确认,王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时间(即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万得公司已支付王某两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92元。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王某在辞职后的次月(2020年8月)就跳槽至哔哩哔哩(以下简称“B站”)担任高级算法工程师,从事手机APP开发工作,负责推荐模块推荐信息流业务。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万得公司与B站的经营范围来看,两家公司均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两家公司属于竞争企业。其次,根据王某先后跟老东家、新东家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王某在万得公司工作岗位为职能数据分析,在B站工作岗位为高级算法工程师,均系计算机领域内的相关岗位。万得公司作为运营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其竞争优势就在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而王某离职后即加入同为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B站,存在利用其在万得公司处掌握的商业秘密侵害其竞争优势的潜在可能。因此,一审法院确认王某自万得公司处离职后与B站建立劳动关系,有违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应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万得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酌情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为24万元。王某对此不服,诉诸二审。

围绕“万得公司与B站是否为竞争关系”焦点,二审法院却有着不同的观点。万得公司与B站两家企业对比,不论是经营模式、对应市场还是受众,都存在显著差距。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轻易判断两者之差异。虽然B站还涉猎游戏、音乐、影视等领域,但尚无证据显示其与万得公司经营的金融信息服务存在重合之处。在此前提下,万得公司仅以双方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主张两家企业形成竞争关系,尚未完成其举证义务。更何况万得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所附录的重点限制企业均为金融信息行业,足以表明万得公司自己也认为其主要的竞争对手应为金融信息服务企业。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无需向万得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无需向万得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

根据记者翻阅,万得公司曾与多名前员工存在竞业限制纠纷,从多个案例可看出,有员工跳槽至同花顺,也有的到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还有的到上海富肯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多数竞业限制纠纷中,万得公司获得胜诉。

互联网程序员流动多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

如今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技术人才重要性提升,为保持技术竞争优势,竞业协议作为限制员工流动的主要方式之一,不再仅约束高管,同时也开始制约普通员工。对于普通程序员而言,竞业限制协议一直是跳槽中的一大坎。

2021年3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曾发布两份有关程序员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判决书。两名程序员此前在腾讯均担任游戏开发工作,双方均跳槽至Z公司,而新东家也有游戏开发业务。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腾讯公司向上述两名程序员发送的《竞业限制通知书》中没有列明Z公司,但从Z公司的经营范围到程序员自述从事的游戏开发的工作内容,都表明与腾讯公司存在竞业关系。

其中程序员孙某被判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15.80万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97.64万元;程序员吉某被判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16.87万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7.95万元。

深圳一名从事劳动纠纷领域的律师曾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谈到,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如果公司超出范围或者违法强行要求员工签署,员工有权拒绝。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处罚员工。关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法律亦无明确规定。

但《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就曾明确过违约金的上限,即: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虽然该规定在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被删除。但可以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而显失公平提供了参考。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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