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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蓝讯回复科创板二轮问询 九个问题被关注

12月29日,资本邦了解到,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科蓝讯”)回复科创板IPO二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二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核心技术来源、专利被申请无效及侵权风险、核心技术先进性、销售、客户、软件销售、毛利率、研发费用、存货等九个问题。

具体看来,关于专利被申请无效及侵权风险,现场检查发现,1)2021年8月至9月,发行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发行人五项专利被自然人宋国威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2)公司Crown产品的技术文件显示“TWS使用SPYMODE”,即TWS方案使用了“监听模式”。同时,行业其他公司存在已对TWS方案申请专利保护的情形。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被申请无效专利的具体内容、与核心技术、产品对应情况,发行人最新进展,是否对发行人核心技术权属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行业相关公司申请专利保护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及行业内主要企业TWS方案的具体内容,发行人TWS方案的专利保护情况,是否存在侵权风险。

中科蓝讯回复称,2021年8-10月,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等文件,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公司的7项发明专利被无效宣告请求人宋国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无效。

根据《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主管部门在授予发明专利前会对相关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相关专利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专利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并检索是否存在影响申请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确认相关专利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就公司被申请宣告无效专利案件中所涉的相关专利,均系专利主管部门经过合法程序授予的发明专利。

公司聘请了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万慧达”)对公司被申请宣告无效的相关专利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出具了《关于六个发明专利ZL202010596060.X、ZL201910602958.0、ZL201711174735.6、ZL201710609960.1、ZL202010134623.3和ZL202010310258.7的稳定性分析报告》、《关于发明专利ZL201811325714.4的稳定性分析报告》(以下合称“《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万慧达认为发行人上述被无效宣告请求的发明专利均系通过了专利局的实质审查而获得授权,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授权要件,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无效宣告请求人所主张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较低,具体分析情况如下:

①专利“一种可调的输出基准源电路”(ZL201710609960.1)

根据相关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公司该项发明专利的专利说明书未完整公开技术方案,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所述分压电路、反馈电路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书主要内容参见本问题回复“一/(一)/1、被申请无效专利的具体内容、与核心技术、产品对应情况、权利要求书主要内容”,下同)。

结合万慧达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公司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无效请求人未能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对该专利进行理解,从而得出三极管Q1停止工作从而无法实现调压的错误结论,且其主张中挑选了不合适的元件而迫使电路无法工作。根据专利说明书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的反馈电路和分压电路。该专利说明书对专利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达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

②专利“集成电路内部偏置校正电路”(ZL201711174735.6)

根据相关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公司该项发明专利的专利说明书未完整公开技术方案,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3所述的技术方案。

结合万慧达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公司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的理由属于对该专利所公开的电路中电容器功能的错误理解,从而得出三极管Q2仅在“INT”端输入信号为震荡信号时才能工作的错误结论。根据该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的开关电路来“接收集成电路信号传输通道的输入信号,利用三极管Q1-Q3组成复合电路调幅”。

该专利说明书对运放器AR1和AR2的公开是充分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运放器AR1和AR2的功能。权利要求2至3引用了权利要求1,亦进行了充分公开。该专利说明书对专利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达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

③专利“直流偏置单元、麦克风工作电路和麦克风控制芯片”(ZL201910602958.0)

根据相关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公司该项发明专利的专利说明书未完整公开技术方案,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10所述的技术方案。

结合万慧达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公司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如在权利要求1中,该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目前对应的麦克风控制芯片存在通常设置有两个接口引脚与麦克风相连接,工艺复杂,成本较高”,专利说明书结合具体实施例,阐述了如何通过“直流偏置单元设置在麦克风控制芯片内,外部的麦克风只需要通过一个接口引脚即可和麦克风控制芯片相连接就能正常工作,无需任何其它外围器件或者接口引脚”的方案,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内容,能够实现该专利的直流偏置单元、麦克风工作电路、控制芯片和电子设备等技术方案,从而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此外,万慧达认为,在权利要求2-10中,专利说明书相关内容结合附图具体说明了相关元件的连接关系和工作原理,对该专利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达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无效宣告请求人基于错误理解或不存在的前提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该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了权利要求1-10所述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

④专利“蓝牙BLE时延优化方法、设备和存储介质”(ZL202010596060.X)

根据相关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公司该项发明专利的专利说明书未完整公开技术方案,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10所述的技术方案;此外,相比该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引用的相关专利,公司该项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结合万慧达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公司认为,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说明书的公开内容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的方案,专利说明书以及相关图示记载了具体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能够从本地设备去设置Slave_Latency_spe,并且用Slave_Latency_spe去限制Slave_Latency设置后连接事件跳过的动作发生。权利要求1已充分公开,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10因引用权利要求1亦未充分公开的理由不成立。该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了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通过对比无效宣告请求人引用的相关专利的具体应用内容及蓝牙连接方式,与公司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存在明显的区别,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不一致,公司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他权利要求2至10亦同样具备创造性。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⑤专利“通过经典蓝牙生成和发射BLE广播包的方法和系统”(ZL202010134623.3)

根据相关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公司该项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此外,该项发明专利的专利说明书未完整公开技术方案,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14所述的技术方案。

结合万慧达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公司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该项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提出了通过经典蓝牙生成和发射BLE广播包的方法,该方法可以使经典蓝牙生成BLE广播包,从而克服了经典蓝牙无法发射BLE广播包的困难,实现蓝牙信标功能。该专利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满足了社会需求,显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因此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

此外,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对通过经典蓝牙生成的BLE广播包的地址进行识别、能够对PDU和CRC进行BLE白化处理、“经典蓝牙数据包的类型为不带有FEC纠错的数据包”、“能够跳过AccessCode和Header发射阶段等技术”,该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了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

⑥专利“蓝牙Mesh的节点绑定办法、TTL值优化方法及其系统、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ZL202010310258.7)

根据相关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公司该项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此外,该项发明专利的专利说明书未完整公开技术方案,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6所述的技术方案。

结合万慧达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公司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该项专利的权利要求1解决了传统网络泛洪方案中存在的“网络中充斥着大量重复的数据,占用网络资源,使得节点自身消耗大量能量”这一技术问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满足了社会需求,显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权利要求6系基于权利要求1,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不具备实用性的理由亦不成立。

此外,针对权利要求1,该专利说明书相关内容结合附图具体说明了“如何建立本地节点列表”、“如何对断开连接的节点信息进行删除”等技术,已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充分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的方案并解决现有技术中的问题,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存在缺陷为前提主张权利要求2至6无效,因此权利要求2至6的相关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也不成立。

⑦专利“一种电源管理电路及其芯片”(ZL201811325714.4)

根据相关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公司该项发明专利的专利说明书未完整公开技术方案,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21所述的技术方案。

结合万慧达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公司认为,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不成立,该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中,预稳压模块11所包括的预稳压核心模块112用于产生预稳压电压VPR,其通过将由预稳压启动模块产生的启动偏置电流经电流镜镜像后通过稳压二极管和电阻产生预稳压电压VPR。预稳压模块11所包括的预稳压启动模块111用于进行电路启动,电路启动后产生启动偏置电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内容,能够实现该专利的预稳压模块,从而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提出的无效理由对相关专利技术方案理解有误,相关假设条件不成立,因此其无效理由不成立。

无效宣告请求人基于权利要求1未充分公开而主张权利要求2至21也没有被充分公开,因此在上述权利要求1公开充分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至21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也不成立。该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了权利要求1-21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基于万慧达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及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关于无效宣告的意见陈述书、相关专利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等资料,公司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所主张上述7项发明专利“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或“不具备实用性”的理由逐一进行了核查和分析,并结合《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对相关专利披露的具体技术方案、创新点或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分析,同时公司已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陈述或参加其组织的口头审理等。

因此,公司认为,上述7项发明专利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要件,相关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已充分公开,达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上述专利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满足了社会需求,具备实用性;公司相关专利与无效宣告请求人引用的专利对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不一致,具备创造性。

无效宣告请求人所主张的相关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公司上述7项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较低。

(2)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来源于长期的技术投入和自主研发,是多项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的集成,且就相关核心技术实行了多方面保护,第三方仅通过无效宣告专利难以实现对公司核心技术和产品的模仿

①自设立以来,公司始终专注于低功耗、高性能无线音频SoC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通过自主研发、自主创新、引进吸收再创新等多种手段,现已建立起适合公司经营特点的集设计研发、技术产业化于一体的核心技术体系。公司核心技术均包含了多项专利技术及技术秘密等内容。因此,即使核心技术中的部分专利被宣告无效,第三方仅通过该宣告无效的专利技术仍难以实现对公司核心技术和产品的模仿。

除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外,公司相关核心技术另分别取得多项授权专利,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技术仅是构成公司核心技术的一部分。因此,即使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公司核心技术对应的其他专利仍受《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排他性保护,若第三方模仿或使用公司核心技术,公司仍可根据其他授权专利对第三方提出侵权和赔偿主张。

②公司对核心技术实行多方面保护

为了全面保护核心技术,公司除了对核心技术的部分技术方案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加以保护,公司还建立技术保密制度体系,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并与研发人员均签署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采取多项保密措施,对核心技术中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避免技术秘密泄露,具体措施如下:

A.制度保密措施:公司已建立技术保密制度体系,对项目立项、方案设计、模块验证、功能应用等整个研发生产流程的核心技术秘密的保护作出制度安排。

B.技术资料保密措施:公司设立了专门服务器,用于存储研发相关的技术资料。该服务器由专人管理,对研发团队与管理人员赋予不同权限,防止技术资料外泄。

C.生产委托保密措施:公司委托外部供应商代为加工、生产时,相关供应商需签订保密协议,对公司相关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D.涉密人员管理:公司在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并与核心技术人员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了员工的保密义务。此外,核心技术团队任职时间较长,且公司通过薪酬管理、创新奖励、持有股权等措施进一步维持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

E.知识产权保护及风险防范:公司已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专利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以及公司知识产权的范围、归属、奖惩等;《专利管理办法》就专利申请、专利权维护等事项作了进一步规定。此外,公司的知识产权由专利工程师等专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包括采取对应的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等。

综上,公司能有效保护自身核心技术,避免技术秘密外泄。

(3)即使上述7项专利因专利无效案件被宣告无效,不会影响公司继续使用相关技术,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专利权的保护在于确保专利权人能够排他使用相关技术。

因此,即使上述7项专利因上述专利无效宣告案被宣告为无效,其不利后果为相关专利技术方案存在被第三方模仿和使用的风险,而公司无法再依据上述专利权对第三方提出侵权和赔偿主张,即专利被宣告无效仅意味着公司失去相关技术的排他性保护,但并不影响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继续使用相关专利技术,也不会导致公司丧失使用相关技术并获取收益的权利,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较低,上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会对公司核心技术权属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自设立以来持续投入研发资源,形成了丰富的技术储备。综合考虑技术细节公开的泄密风险及专利保护的需要,分别采用了申请专利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及技术秘密保护等方式,构建公司核心技术体系。

考虑到申请专利需将部分技术细节及关键点予以公开,被公开的信息可能造成公司相关技术泄露,存在被同行业相关公司复制、使用的风险,降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公司蓝牙TWS方案的部分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保护,而采取通过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或作为技术秘密方式进行保护。

根据《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前述对行业内主要企业TWS方案的分析,公司与苹果公司、络达公司、恒玄科技、高通公司等行业内主要企业的TWS方案在连接方式、转发技术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公司TWS方案侵权风险较低。

为防范侵权风险,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以保持技术先进性并持续进行技术迭代。

同时,公司已设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研发部门、法务部门、外聘律师共同形成知识产权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采取包括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及员工的知识产权风险意识培训,在研发、采购、销售等业务环节中实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在业务合同中设置知识产权合规及法律风险规避条款等方式,防范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纠纷。

经核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等公开网站信息,以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技术团队成员的确认,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被同行业相关公司请求侵犯专利权损害赔偿的情形。

此外,对于公司在技术研发及专利申请过程中,因无法全面知悉其他主体的技术研发情况而可能面临涉及侵犯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风险,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三、法律风险”之“(一)知识产权风险”进行风险提示。(陈蒙蒙)

关键词: 中科蓝讯 科创板二轮问询 科创板IPO 核心技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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