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资本邦了解到,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毕得医药”)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毕得医药科学试剂业务、核心技术、市场格局、经营合规性、侵犯第三方专利权风险、销售收入、采购与主要供应商等20个大问题。
关于侵犯第三方专利权风险,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判断何种产品可能存在侵犯第三方专利权情形的依据和过程。除上述已说明的产品外,是否存在其他可能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的情形;(2)结合公司主要销售区域对专利侵权的规定、判例、侵权赔偿标准,说明相关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可能的赔偿数额,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有能力履行相关承诺。如发生专利纠纷,是否会对公司正常业务开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结合最近三年内同行业企业因销售与公司相同情形的产品而被起诉的情况,进一步分析公司是否存在被起诉的风险;(4)进一步说明公司采取的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及其有效性。
毕得医药回复称,公司主要销售地区的专利侵权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为主要赔偿原则,主要认定方法包括:(1)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专利许可使用费。其中,中国《专利法》明确了上述损害赔偿适用的顺位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上下限,如前一标准法院难以适用则适用后一标准,顺序依次为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美国的赔偿计算方法中不包括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计算方式;美国、欧洲赔偿的计算方法未明确顺位,由当事人根据举证情况,选择适用。
发行人主要面向药物研发企业、科研单位及院校销售科学试剂产品,供其科学研究、药证申报使用,产品提供量级很小。发行人已经建立《专利产品销售控制》制度,从产品上架、询单管理、下单管理、客户资质审查、客户回访、经销商管理、供应商管理、网站标识、随货文件提示、专利产品排查等多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内控管理措施,合理保证其对外销售的涉第三方专利保护产品用于科学研究或药证申报用途。
根据发行人主要销售区域、欧洲、美国的专利保护的例外规定、立法精神、裁判案例,发行人在合理保证相关涉第三方保护的专利产品的最终用途为科学研究、药证申报的情况下,销售该等产品原则上应当属于欧洲、美国的专利保护例外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我国对于发行人该等向药物研发企业、科研单位及院校销售科学试剂产品用于科学研究、药证申报的行为是否侵犯专利权,目前尚无法定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虽未因销售的涉第三方专利保护产品受到起诉,但无法完全排除下游客户将相关专利产品用于侵权用途的可能性。若发生该等情形,发行人存在发生侵犯专利权的风险,存在面临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或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
发行人科学试剂业务服务于终端客户的科学研究和药证申报,发行人已制定相应内控制度并执行对应内控管理措施,合理保证所销售的专利产品最终用途限定在科学研究、药证申报使用,并不涉及中国及美国专利侵权赔偿规定中的恶意侵权等特殊情况;发行人单一产品的销售金额较小,不会对专利权人造成重大的实际损失,且发行人销售相关产品的获益金额能够准确计算。因此,可以根据发行人销售相关产品的获益金额测算可能的侵权赔偿金额。
在涉第三方专利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方面,分两个阶段进行具体说明:
2018年至2020年末,毕得有限及发行人未在销售前对科学试剂产品的侵权风险进行系统排查,发行人对2018年至2020年期间可能发生存在的侵权情况进行了复核,发行人首先确定各期销售产品目录,由发行人产品专员在全球性化学类专业数据库Scifinder数据库(https://scifinder-n.cas.org/)对产品的CASNumber进行检索,查询化合物在全球范围的专利信息;对在Scifinder数据库无法检索到的化合物,发行人产品专员再依次补充检索PubChem网站(https://pubchem.ncbi.nlm.nih.gov/)和国内外同行业可比公司网站,进行综合判断。若经由上述检索过程查询到产品在销售期间于任一国有明确有效的专利信息,则视为产品侵犯第三方专利,若在复核时均未查询到产品明确有效的专利保护信息,则视为产品不侵犯第三方专利。
2020年12月后,发行人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科学试剂业务存在的专利侵权风险进行防范,对于拟上架的科学试剂产品,首先需经上述检索、比对和判断,对于化合物专利在各专利所在国均已过专利保护期的产品,可上架销售,若经由上述检索过程均未查询到产品明确有效的专利保护信息的,暂做上架处理,同时将该类科学试剂列入考察名单每季度进行核查。2021年1-9月,发行人将暂做上架处理的科学试剂产品均按涉及第三方专利侵权的科学试剂进行统计。
中介机构对专利核查记录及下架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专利匹配结果进行复核,测算发行人对外销售涉及第三方专利侵权的科学试剂获得的销售毛利、销售收入及相应占比。
根据上述统计情况,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外销售涉及第三方专利侵权的科学试剂获得的销售毛利分别为122.98万元、270.37万元、522.27万元、63.59万元,占发行人当期销售毛利的比例分别为1.24%、1.82%、2.45%和0.30%,占比较低。如果出现专利侵权诉讼,潜在的赔偿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正常业务开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如因公司或其子公司对外提供的科学试剂侵害专利权人的利益,需公司或其子公司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罚金或其他经济补偿的,承诺人承诺将足额补偿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此直接相关的全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罚金、和解补偿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各承诺人之间就此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根据前述对销售涉及第三方专利侵权的科学试剂的赔偿金额的测算,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对外提供的科学试剂侵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涉第三方专利保护的科学试剂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9月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75.89万元、403.81万元、783.19万元及152.75万元,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8%、1.62%、2.00%和0.36%,占比较低;销售毛利分别为122.98万元、270.37万元、522.27万元、63.59万元,占发行人当期销售毛利的比例分别为1.24%、1.82%、2.45%和0.30%,占比较低。如发生专利纠纷,潜在的赔偿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正常业务开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药石科技、皓元医药、阿拉丁存在与公司类似的业务,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及该等公司的定期报告或上市申报资料,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药石科技、皓元医药、阿拉丁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销售科学试剂或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引致的诉讼。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销售科学试剂而被起诉的情况。
发行人已经建立《专利产品销售控制》制度,从产品上架、询单管理、下单管理、客户资质审查、客户回访、经销商管理、供应商管理、网站标识、随货文件提示、专利产品排查等多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内控管理措施(参见本回复问题6/一/(四)),合理保证其对外销售的涉第三方专利保护产品用于科学研究或药证申报用途。但发行人无法完全排除下游客户将相关专利产品用于侵权用途的可能性。若发生该等情形,发行人存在发生侵犯专利权的风险,存在面临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或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或上市申报资料,对发行人及同行业公司因销售涉第三方专利保护产品的诉讼情况进行检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未因销售涉第三方专利保护产品受到起诉。发行人未来因销售涉第三方专利保护产品受到起诉的可能性较小。
发行人向创新药企、科研院所、CRO机构等客户销售科学试剂用于科学研究或药证申报使用,原则上符合专利侵权的例外情形,不需要强制专利权人的授权。但发行人不排斥通过取得专利授权与专利权人建立合作关系,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产品授权销售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协议,发行人已与宁波赜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建立合作关系,取得相应授权。未来若有专利权人主动要求发行人取得授权且发行人评估相关产品在科学研究和药证申报中应用较为广泛、仍有继续销售的必要性的,发行人将积极协商并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
综上,发行人已从多维度对销售涉第三方专利产品进行风险管控,发行人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具有有效性。
关于核心技术,根据招股说明书,1)发行人成立于2007年,实际控制人无药物研发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2)发行人形成以药物分子砌块研发设计、定制化合成、分子结构确证、纯度检测及纯化等为代表的核心技术体系。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用浅白易懂的语言完善关于核心技术体系的信息披露。同时要求发行人说明:(1)公司设立以来业务和技术的演变情况,核心技术的来源情况及合规性,目前是否有完善的研发体系;(2)公司核心技术与同行业主要公司在关键数据、指标的横向比较情况,核心技术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具体体现。
毕得医药回复称,公司核心技术来源合法合规,除专利“一种嘧啶类除草剂的制备方法与应用”系从上海书亚处依法受让取得外,其余专利均系相关研发人员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造的成果。
公司经过近15年专注于药物分子砌块领域的发展,公司的研发人员组织体系不断健全、研发项目执行体系持续完善、研发人才梯队建设不断夯实,公司具有完善的研发体系。(陈蒙蒙)
关键词: 毕得医药 科创板问询 侵犯第三方专利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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