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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管理办法印发

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管理办法印发

本报讯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做好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管理工作。

《办法》指出,申请智能化验收的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二是生产煤矿完成智能化升级改造,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各智能化系统稳定运行至少2个月以上。三是新建(改扩建)煤矿应完成联合试运转并竣工验收,各智能化系统稳定运行至少3个月以上。四是制定了煤矿智能化建设规划和专项设计,具有完善的煤矿智能化管理制度和人才队伍。五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二级及以上要求,一年内未被检查出重大隐患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六是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办法》指出,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应满足《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评分方法》中的必备指标,必备指标未达要求不得通过验收。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井工煤矿应按照建设条件分类后进行评价,配套建设的选煤厂应与煤矿一同验收、分别评级。随着煤矿智能化技术进步、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建设标准逐步完善,不同类别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应按照新的标准迭代升级。

《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评分方法》包括井工煤矿、露天煤矿两大类。其中,井工煤矿根据煤矿主采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智能化建设条件分为三类,并明确了分类评价指标。

《办法》明确,对公布的智能化示范煤矿,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未通过验收的煤矿,应持续进行建设,6个月后可重新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可在一年后申请升级验收。(本报记者)

(文章来源: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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