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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万公款做期货获刑!二审反转 罪名不成立!法院解释期货交易特殊性

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挪用公司投标款用于期货交易获刑。没想到,一次无心插柳的上诉却“歪打正着”,上级检察机关介入,提出罪名不成立。二审法院解释“不能仅因炒期货存在风险即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改判。

挪用公款炒期货,销售经理赔偿又坐牢

年近50岁的张某是一家配电自动化公司的销售部业务经理。2019年1月至7月间,他利用申请向招标公司交付投标保证金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招标项目、编造招标文件的方式,将被所在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62万元据为已有,并用于进行期货交易。事发后,张某向单位退还人民币107.05万元,剩余资金则无力偿还。2021年6月1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余赃款未退赔。

2022年2月23日,法院公布了该案两次审理的详细情况。

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依据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张某向被害单位受害公司退赔人民币五十四万九千五百元。

上诉“歪打正着”,期货特殊性让案件反转

一审判决后,张某提出上诉,其在案发前已经与公司签订以房抵账协议用于退还其余款项,原判仍责令其继续退赔属于重复判罚。二审法庭向其解释之后,张某提出了撤诉申请。

不过,这次无心插柳的上诉,却因上级检察机关的介入发生了转折。张某也因此减免了一年多的牢狱之灾,而这一切与期货交易的特殊性有着密切的关联。

上级检察机关认为,原判认定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经查,本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的关键在于认定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资金的目的。根据本案具体事实和情节,二审法院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首先,保证金在单位账户上没有平账,单位随时可以掌握保证金未归还的情况,张某作为经手业务员,具有返还的责任,在形式上不能做到永久占有。

其次,张某虽然采用了欺骗手段,并将钱款用于交易期货,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在骗取单位保证金前已经炒期货存在巨大亏空,无法归还保证金的情形,不能仅因炒期货存在风险即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后,在2019年8月公司发现其存在占有保证金的行为后,张某在当月即归还了107万元,并与单位商议用房产归还剩余50余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交易期货的行为与挥霍资金、逃匿、拒不归还、用于非法用途等体现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存在明显不同。综合本案事实,不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更符合客观情况。

最终,二审法院责令张某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五十四万九千五百元。撤销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的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关键词: 期货交易 销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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