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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证监局发布对宏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1月10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宏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据悉,宏信证券存在风险监测系统未覆盖操作风险、声誉风险,且对其他各类风险的监测未集成在一个风险管理系统中;风险管理系统有效性不足,企业风险管理平台存在未处理的预警信息,公司也未及时对预警阈值进行评估和完善;压力测试机制有待健全,未进行多情景设置;公司风险指标体系中未包含风险容忍度,未实现对市场风险主要风控指标的逐日监控等四方面问题。

四川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反映出宏信证券信息技术系统保障不足,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备,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宏信证券改正,并要求宏信证券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