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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以不到十万分之五的国土面积,实现全国七分之一强的外贸进出口值,这就是综合保税区这片国土创造的神奇。2021年,全国综合保税区进出口值达5.9万亿元,同比增长23.8%,占同期全国外贸进出口值的15.1%。

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简称《综保管理办法》)即将施行。

该管理办法对于提升综合保税区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继承与创新

继承与创新并重是《综保区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之一。

记者注意到,在继承、固化综合保税区原有政策措施,集成近年来海关出台的多个规范性文件中监管举措的基础上,《综保区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机构改革后的海关新职能,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要求,更重要的是为综合保税区预留了发展空间,以适应双循环发展实际需求,同时强调海关与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协同治理。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综保区管理办法》具体列明了综保区可以开展的11大类业务: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港口作业及期货保税交割。

“各地各区域可以结合自身优势招商引资,企业也可以对号入座、差异化发展。”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司长陈振冲在2月17日举行的记者通报会上表示,另外,办法还聚焦综保区企业在发展运营中存在的实际诉求,对海关监管要求和手续简化作了进一步明确,助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通关效率,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比如,办法明确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货物出区时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区内生产的货物内销可以按照成品或按照料件缴纳进口关税,有效降低了区内加工型企业的生产成本,提振了企业的发展信心。再比如,《办法》明确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执行,解决了区内企业固体废物处置难题。

截至目前,通过不断整合优化,我国综合保税区的数量达到155个,占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数量的比例达92.8%,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在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试验田与“保税+”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中西部地区、东北三省的74个综合保税区在加工贸易方面表现突出,2021年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值1.73万亿元,占同期全国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64.8%,充分体现了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的显著效果。

其中,四川、重庆、河南、陕西等地的综保区吸引惠普、富士康、三星等一批高端产业及配套制造企业落户,综保区进出口值占当地外贸进出口的比重均超过60%,成为所在省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平台。

与此同时,担负着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动制造业向技术含量更高、利润更丰厚的价值链“微笑曲线”两端延伸使命的综保区,从新兴业态上获取的支撑力量也在不断提升。

一组相关数据振奋人心。2021年,全国综保区内保税维修业务进出口值1856.7亿元,同比增长3.8%;保税租赁贸易业务进出口值1121.2亿元,同比增长40.6%;保税研发业务进出口值28.1亿元,同比增长876.3%;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出口值688.2亿元,同比增长9.9%,在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同时,带动了国内物流业发展。

“保税检测、维修等业务不同于传统的加工贸易业务,无固定的单耗标准和零部件使用比例,还涉及贸易管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综保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围网封闭管理,符合‘管得住才能放得开’的原则要求,因此,各部门均支持在综保区内发展上述业务。”陈振冲说。

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允许综保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积极推动上述政策落地,先后公布两批维修产品目录,目前综保区内企业可开展70种产品的维修业务。

陈振冲表示,下一步,海关总署将严格规范新设综合保税区的审核报批,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压紧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指导各综合保税区因地制宜、体现特色、错位发展。同时做好综合保税区年度发展绩效评估,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发展不理想的综合保税区按程序实施退出工作。(记者 刘昕)

关键词: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外贸进出口值 综合保税区 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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