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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11月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共6章88条,共涉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以及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4类。

根据《办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其中申请代理、经纪业务许可需要经过监管部门审批,但公估机构只需到相应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即可。

按照《办法》,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具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申请保险专业代理、经纪业务许可需满足多个条件。具体来看,在保险专业中介经营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许可方面,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不得申请经营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资格的情形包括: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的情形。

《办法》同时明确,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申请相应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申请相应业务资格的,则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根据《办法》,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按照《办法》,申请保险代理、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业务许可,除一般性要求如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外,还要求“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至少有1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且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整体而言,《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的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以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业务许可等行政行为,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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