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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发布升级版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日前联合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规定,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三部分。和原来规定相比,直接费用限制明显减少,由8类减少为3类。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原来的规定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可以看出,新规定的比例大幅提高。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办法》规定,项目预算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工作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进行调剂。

《办法》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办法》还要求,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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