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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成立 “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

8月11日,尽管离约定偿债日期还有几天时间,但深圳市民梁先生已提前将首期偿债款打入破产管理人指定的账户。“今后要努力工作挣钱,同时节流,如期还债。”

梁先生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深圳中院审结的第一宗案件当事人。7月19日,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由此也诞生全国“个人破产”首案。“个人破产”首案是我国破产制度改革的标志事件,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创业失败深陷债务困境

梁先生是一名80后产品结构工程师,拥有2项专利(1项外观设计专利和1项实用新型专利)。2018年6月,怀揣创业梦想的梁先生在家人和朋友的鼓励下,和前同事一起创业(后前同事离开,自己单独创业),开发销售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产品。“深圳创业环境好,适合有想法的人创业,我身边也有很多创业成功的案例,自然而然地也萌发了创业的想法。”梁先生回忆说。

然而事与愿违。2019年,当梁先生带着开发好的产品参展,却没有获得预想中的客户资源,后重新改善、研发产品,却不幸遭遇疫情。期间,梁先生通过向银行、网络贷款公司以借贷方式解决经营资金问题。梁先生虽有技术,却不懂市场运营,加上借贷、垫资模式推高资本使用成本,导致资金枯竭,最终无法清偿借款,陷入债务困境。

“最糟糕的时候,一天接到几十通催债电话,精神压力巨大。”梁先生告诉记者。创业失败后,为早日还债,他不仅自己马上找了一份工作挣钱还债,妻子也把收入拿出来共同还债,但杯水车薪。他也曾试图找各家银行、网贷公司谈“和解”,但不知门路,且势单力薄。不断累积的债务、源源不断的催债电话,让梁先生一度陷入绝望,家人也跟着担惊受怕。

“个破”先行让“最后一根稻草”压不下来

当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世界银行亦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深圳先行一步,于2020年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率先补足了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这也成为梁先生“重获新生”的最后一线曙光。

“我是在浏览新闻时得知,深圳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个人破产法。”梁先生说,于是他在3月10日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由于刚开始不懂个人破产有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他申请时直接在“深破茧”小程序上选择了第一个选项“清算”,后来才知道选择“重整”更适合自己的诉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梁先生申报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由于梁先生当前每月收入约2万元,法院同意梁先生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

“首案较好地兼顾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不仅及时高效地清理债务,有利于深圳金融机制良好运行,同时保护了创新创业者,让‘最后一根稻草’压不下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

“四位一体”破产办理体系成亮点

数据显示,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已超过650件,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规模较小,申请主体主要是具有创办或者经营企业经历的中青年人。

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其城市包容度以及创新都非常强,这使得深圳创新创业活动异常发达。据统计,截至2021年1月底,深圳累计共有商事主体361.4万户,其中个体户132.7万户。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就是帮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曹启选表示,“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诚实而不幸”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债务人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审议、按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清偿,或者通过免责期考察,经过社会监督,法院才会裁定许可免责,认定其为“诚实且不幸”的人。

为此,《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建立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其中组建“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是一大亮点。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主要负责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成立,一方面,能够加强府院联动、部门协同,提高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顺利落地实施;另一方面,对破产行政事务进行专业化、集约化管理,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专业支持和协助,对于激发经济活力,营造稳定公、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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