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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案件第一例审结 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打下坚实基础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迎来两周年,在这两年期间,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无疑是浓墨重彩的一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向记者表示,特别是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第一例审结的个人破产案件示范意义尤其突出:不仅正式宣告新中国有了第一例依法成功审结的个人破产案件,也为今后全国性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同时,也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决心和信心,有助于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商环境,提升国家竞争力。

徐阳光表示,中央之所以把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放在深圳,主要得益于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紧盯国际发展前沿问题,市场化程度高,创新创业活跃,个人债务困境拯救的需求大,个人破产所需要的诚信建设机制和财产登记系统等配套制度较为健全。其次,深圳早在1993年就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积累了破产制度地方立法经验,也为企业破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做出了贡献。第三,深圳法院系统在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成立全国第一家破产法庭,在破产制度探索和审判机制改革上走在全国前列,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对于深圳如何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徐阳光建议重点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进一步优化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职责定位和专业人员配备,充分发挥其在破产申请前的辅导、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诚信状况调查、债务人行为限制措施的落实、破产和解、个人破产信息登记系统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让破产事务管理署和法院之间形成分工明确、有机协作的紧密关系,共同办理好个人破产案件。第二,打造一支高水平的个人破产管理人队伍。深圳的破产管理人队伍和机制建设都走在全国前列,但个人破产案件不同于企业破产案件,个人破产管理人应加强学习,个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工作也要高度重视。第三,进一步优化个人破产信息登记系统。条例规定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系统,这是深圳个人破产立法的重大亮点,也是可以为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践经验的重要方面。该系统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使用,也可以成为打击逃废债务的有力手段。第四,加大个人破产理念、制度和个案的宣传。第五,学习浙江、江苏等地法院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在识别债务人诚信状况、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谈判、公职管理人制度建设和打击“逃废债”等方面积累的诸多经验,将会成为未来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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