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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判处拘役五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7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铁路二村16栋2单元101室,采取溜门方式进入房内,盗得被害人王某钱包内的人民币681元。

2020年7月8日11时,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某银行旁一居民楼一楼被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查获被盗赃款681元。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曾于2019年6月25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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