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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或将网络直播、短视频纳入监管范围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近年来,未成年人沉溺网络、遭遇性侵、校园欺凌等问题,屡屡引发关注,亟待修法。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多名与会人员表示,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既是对党中央政策的落实,也是对社会普遍关注问题的立法回应。在此基础上,与会人员围绕社会关注热点,也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将网络直播、短视频也纳入监管范围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9年6月,我国10~19岁网民人数占网民总数的16.9%,10岁以下网民人数占网民总数的4.0%。”刘修文委员说,建议建立严肃严格的网络游戏分类制度;建议在网络游戏服务领域推行强制身份认证机制;明确网络平台、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数据报送义务。

“建议结合网络直播、短视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将其纳入时间管理和分类提示的监管范围。”吕薇委员介绍,实践中,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已经出现了不少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问题,需要在立法中加以规范。因此,她建议将第65条第1款修改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短视频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杨震委员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介绍,修订草案第65条主要是讲网络游戏,但经调研发现,除了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短视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很严重,建议对第65条里面每一个条款都加上网络直播视频的内容。

欺负同学,家长不管?建议明确监护人担责

审议现场,围绕校园欺凌的种种,多名与会人员提出建议。修订草案33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刘希娅提出,当前校园欺凌矛盾中,会存在责任不清,施害方常出现推诿责任等不配合行为,不断引发校闹事件。因此建议在第33条中在“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后面增加“并要求施害方未成年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沙宝琴则认为,第33条规定没有说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处罚,现实中,有的监护人无理狡辩,甩手不管,学校也束手无策,被欺凌的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只能隐忍。她建议,在法律上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给予相应处罚。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禁止制度力度能否再“收紧”?

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修订草案54条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针对第54条规定,姒健敏委员赞同第1款规定,即从业前要查询不良行为,但第2款规定从预防被侵害的角度上讲,他认为保护力度不够大,等到发现有前述行为的,再禁止从业,从业者已经实施了侵害行为。他建议,将第2款改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精神障碍’以及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倾向’进行核查”。只要有这些侵害倾向,只要有举报,只要他的思想上流露出这样的意识,包括有躁狂、偏执、精神极度焦虑等精神问题,就应该将这个人从从业队伍中剔除出去,不应该从事未成年人的相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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