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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并非劳动法律关系外的“空白期” 劳动者同样受法律保护

春节过后,各地陆续开始春季招工。而试用期是大多数劳动者应聘后要经历的环节,但这当中所潜伏的众多玄机常常让劳动者始料未及。在试用期结束或行将结束时,用人单位就找各种理由把他们“炒”了。这种试用期的陷阱,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务必要提防。

所谓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本来是法律赋予劳资“双向选择”的过渡期,却被一些用人单位钻空子设下陷阱,把试用期当作廉价用工手段,试用期满就找种种理由,让应聘者卷铺盖走人。笔者认为,不能让试用期落入廉价用工陷阱,各地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利用试用期陷阱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按照用工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而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便打起试用期的“小算盘”,与应聘者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签订一些“霸王条款”,把短期的用工行为,变成长达6个月的试用期;甚至通过不断招聘和辞退试用期员工,以动态维持一定数量的用工人员。这样,用人单位既可以支付较少的劳动报酬,又不用给试用期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医保等社保,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则受到了损害。

其实,试用期并非劳动法律关系外的“空白期”,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然而,现实中很多试用期员工法律意识淡薄,要么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要么为了熬过试用期能转正,大都对用人单位低报酬、不买社保等劳动违法行为忍气吞声,而试用期满被辞退的应聘者,大部分因没有证据,或怕麻烦、没有精力等原因放弃维权,在客观上也纵容了这种劳动违法行为。

打击和防范试用期陷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需要多措并举。其一,各地劳动监察等部门应认真履责,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特别是试用期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劳动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行政和经济惩罚;其二,针对试用期产生劳动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案件,按照举证倒置原则,让用人单位提供证据材料,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让他们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其三,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中是否有“霸王条款”,坚决抵制试用期的各种劳动违法行为,如果试用期满被无故辞退,要敢于投诉和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此外,用人单位也应该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切实保障试用期员工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能利用试用期坑害应聘者,否则,因劳动违法行为受到严厉惩罚,最终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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